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街巷道路两侧设置的门头牌匾、商业橱窗、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应当与开封古城风貌相协调;现有与开封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应当予以改造。
在临街建(构)筑物上安装空调外机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等,应当隐蔽安装或者进行必要的装饰,不得破坏开封古城风貌。
在临街建(构)筑物上安装空调外机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等,应当隐蔽安装或者进行必要的装饰,不得破坏开封古城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