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结构、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方案,与原历史建筑风貌保持一致。
历史建筑确需翻建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封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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