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违反保护要求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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