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四十二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四十二条 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在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开封古城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在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开封古城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