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四十一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四十一条 鼓励合理利用开封古城资源,从事下列有利于开封古城保护的活动:
(一)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拍摄影视作品、发展宋都文化创意产业、设立文化研究基地等;
(二)发展以商、学、研、养、闲为特色的旅游新业态;
(三)组织文艺活动、旅游演艺、民俗和旅游节市;
(四)制作和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文化创意产品;
(五)发展传统与现代娱乐业;
(六)研发、收藏、展示、交易民间工艺品;
(七)经营主题酒店、民俗客栈、特色餐饮;
(八)其他有利于开封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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