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四十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四十条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开封古城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支持和鼓励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采用设立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遗址保护设施等形式,向公众开放。
单位和个人自愿投入社会资金保护修缮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支持通过减免租金、放宽承租年限等方式,促进对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国有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支持和鼓励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采用设立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遗址保护设施等形式,向公众开放。
单位和个人自愿投入社会资金保护修缮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支持通过减免租金、放宽承租年限等方式,促进对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国有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