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九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开封古城的合理利用,制定开封古城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以及业态调整政策,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文化体验、特色商业、旅游休闲、情景居住、宋都文创等开封古城主导功能,推动开封古城文化、商贸、旅游发展,有序推进开封古城功能有机更新,促进生产、生活、生态深度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开封古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