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挪作他用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配建和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市、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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