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一)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的;
(二)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上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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