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报批、备案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未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工作的;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置换、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处置时,造成现有教育资产总量减少的;
(七)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住宅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八)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九)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检举和投诉未依法查处,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十)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报批、备案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未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工作的;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置换、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处置时,造成现有教育资产总量减少的;
(七)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住宅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八)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九)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检举和投诉未依法查处,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十)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