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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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与建设,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均衡...
第二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
第三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领导和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
第五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教育、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中小学...
第七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
第八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第九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纳入乡规划、...
第十一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
第十二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市、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
第十三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十四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
第十五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置换、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处置的,按照现有教育资产总量不减少的原则,由教...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区)教...
第十七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财产、出资建设中小学校...
第十八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
第十九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九条 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
第二十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中小学校、...
第二十一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二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三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定该地块的出让方案前征求教育主...
第二十五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规模和...
第二十六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六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
第二十七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七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参加。配建中小...
第二十八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二十九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九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市、县(区)人民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审批纳入联审联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实施本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第三十三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或者投诉。受诉部门应当对检举或者投诉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
第三十六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三十七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
第三十八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挪作他用的,或者违反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