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工作。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教育增容预留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