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组织开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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