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教育、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人防、文物、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人防、文物、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