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