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定该地块的出让方案前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标准、产权国有、建成后无偿移交市、县(区)人民政府等内容纳入出让方案,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出让,成交后在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