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要求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和管理。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所需缴纳的税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