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九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九条 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严格控制高度和间距,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上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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