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