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已经建成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限期迁出。
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绿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已经建成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限期迁出。
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绿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