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1-21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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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农林、交... 第四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 第五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共建共享、严格保护的原则,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 第六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第七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机关、企事业... 第八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提倡城市居民家庭植树、种草、养花,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九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 第十一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化的现状,... 第十二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留足绿化用地: (一)新建区内,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 第十三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金。绿地补偿... 第十四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照设计方案安排建... 第十五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绿地、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由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桥梁绿化、水体绿化、墙体绿化、护坡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 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林荫停车场应... 第十七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应当培育和引进适应本地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合理配置植物,适量增植常绿品种,鼓励发展菊花园艺,提高市花... 第十八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行道树应当选用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 ... 第十九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 第二十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第二十一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县城...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 第二十四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实施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林等相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有害... 第二十六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资源普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情况开展普查,建立绿... 第二十七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避让现有树木和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 第二十八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 第二十九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第三十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内严格控制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第三十一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化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向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砍伐、移植城市绿化树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 第三十三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树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标牌,公示施工内容、时间和批准机关,接... 第三十四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续资源实行重点保护,定期检查、复壮和病虫害防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 第三十五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采摘花果; (二)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 第三十七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新建居住区、新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和第二款规定,绿地率未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 第三十九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从事绿化工程设计的,对设计单位处以工程... 第四十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绿地平面图进行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 第四十一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时... 第四十二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化树木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违反... 第四十六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后续... 第四十八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