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砍伐、移植城市绿化树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妨碍交通的;
(五)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六)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
(七)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需的;
(八)其他原因所必需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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