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砍伐、移植城市绿化树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妨碍交通的;
(五)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六)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
(七)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需的;
(八)其他原因所必需的。
(一)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妨碍交通的;
(五)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六)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
(七)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需的;
(八)其他原因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