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化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向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补植的树木胸径应当大于八厘米。拆除绿化设施的,应当按照定额标准给予补偿。
消防、通信、市政、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因抢险、处置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扶正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通知管理单位和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应当到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消防、通信、市政、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因抢险、处置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扶正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通知管理单位和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应当到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