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续资源实行重点保护,定期检查、复壮和病虫害防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并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置标志。
严禁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确需移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严禁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确需移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