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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