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采摘花果;
(二)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取土,停放车辆;
(三)填封树坑、在树上钉钉、刻划、拴铁丝、敷设灯具;
(四)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剥刮树皮,挖掘、损毁花木、绿篱、草坪;
(六)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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