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新建居住区、新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和第二款规定,绿地率未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少建面积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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