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从事绿化工程设计的,对设计单位处以工程设计合同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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