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绿地平面图进行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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