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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