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