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