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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