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审查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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