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询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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