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现状绿线应当设立公示牌或者界碑。
城市绿线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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