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金。绿地补偿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用于绿地补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