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居住区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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