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三)单位所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内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续资源,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以及养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