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科学确定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