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农林、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农林、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