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第四十七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责令改正,...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 查看《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