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