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12-27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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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公共场所和道路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物料运输堆存、石材木料作业、采砂取土、农业... 第四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源头防治、规划先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编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保障、责任约束... 第六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 第七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导则,作为管理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关行业... 第八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系统性国土绿化工程,采取林草植被为主体的生态系统修复、扩大水域面积等措施,加强生态系统保护。 市、沿... 第九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对在防治扬尘污染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并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 第十三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从事房屋建... 第十四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围挡... 第十五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措施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筑施工... 第十六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城市建筑物装饰装修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措施以外,墙体拆改、开槽切割、喷涂涂料等还应当采取局... 第十七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措施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第十八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道路、桥梁、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和城市规划区内河、湖、渠整治,除采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九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除采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措施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种植土... 第二十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以及广场、公园、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实行冲洗、... 第二十一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路、乡镇主要街道应当实施机械化吸尘式清扫、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 第二十二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露天停车场的场地、通道应当硬化、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并采取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 第二十三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 第二十四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进行硬化... 第二十五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除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应措施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第二十六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确保设备正... 第二十七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拥有固定场所从事农作物脱粒、脱壳的经营者应当封闭作业空间,配备抑尘、除尘、防尘设备。 第二十八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石材、木料加工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生产加工区域应当设置封闭罩棚,配备抑尘、除尘、防尘设备或者采取湿法作业... 第二十九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硬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固化,并采取洒水降尘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 第三十一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和黄河滩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生态环境、黄河河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等方式,对企... 第三十四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程体量、生产规模和道路通行等级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年度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并向... 第三十五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突出的扬尘污染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政府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 第三十六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 第三十七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 第三十九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综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 第四十一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第四十二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三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综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 第四十四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处理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第四十七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