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