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导则,作为管理依据并向社会公布。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