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编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保障、责任约束机制,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