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源头防治、规划先行、综合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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