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源头防治、规划先行、综合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