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公共场所和道路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物料运输堆存、石材木料作业、采砂取土、农业机械作业等人为活动或者裸露地面因自然力所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