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林业、黄河河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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