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系统性国土绿化工程,采取林草植被为主体的生态系统修复、扩大水域面积等措施,加强生态系统保护。
市、沿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部门应当会同黄河河务部门,结合黄河防洪安全,在黄河沿岸建设以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为主的宽防护林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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